私校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 捐款私校可全額抵扣 但不可指定學校
【秘書室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於十一日上午對於「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通過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由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贈,如未指定捐款特定對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第61條)。但如果捐款給特定學校,則依現行規定處理。該修正案共88條,除尚有15條修正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73條已修正通過。
十一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第56條以後各項條文,通過條文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統籌運用捐款收入,以促進私立學校平衡發展,通過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由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贈,如未指定捐款特定對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第61條)。但如果捐款給特定學校,則依現行規定處理。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東吳大學校長劉兆玄表示,私校對募款的需求比公立大學更殷切但募捐遭到的困難更多,整個私校多年來都希望這項規定能有所改變。以私立和公立學校比較,募款規定原本就有不公平的地方,但私立學校對募款的需求,比公立是有過之而不及,困難度也更高,現在終於看到私校法放寬規定,對於私校發展將更有幫助。
(二)為因應少子化趨勢並建立退場機制,通過私立學校合併規定(第66、67、條),包括合併之申請程序、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合併之樣態、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繼受。同時為實質鼓勵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進行合併,更規定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在變更登記時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而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准予記存;而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則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亦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三)因應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增列國際化興利條文,包括外國人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放寬可由外國人擔任校長(第81條);另開放我國人民亦可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學生(第82條)。同時為吸引國外人才來臺服務並鼓勵學校招生外籍學生,明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附設之外國課程部或班,專收外籍學生(第83條)。
至於私校法修正草案第56條指出,未來各級私立學校,只要經過評鑑績優,不論是增設系所、招生人數都更有彈性,甚至可以向學生收取更貴的學費。原本達成共識初審過關,但在主席逐條宣讀時,國民黨立委江義雄對校長年齡有意見,所以最後決定將該案保留至立院討論。